VASARA行李寄存服务
使用条款
第1条 (总则)
- 1)本行李寄存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称为“本规约”)规定了Basara Holdings Co.,Ltd。(以下称为“本公司”)提供的“行李寄存服务”(下面,“服务”)的必要事项。
- 2)服务的使用者(下面,“用户”)在本规约中填写并提交姓名和其他必要信息时,即表示其申请服务并接受本规约。
- 3)使用者事先同意本规约,本规约的内容为使用者与本公司之间关于使用本服务的合同内容。
- 4)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服务提供地点的指南、法律或一般惯例进行。
- 5)本公司可不受前三款规定的限制,在不违反法令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的申请。
- 6)公司有权随时更改这些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本规定自用户发出使用服务的请求时生效。
第2条 (处理时间)
- 1)服务的处理时间应当与服务提供地点的营业时间相一致。
- 2)公司不得在处理时间以外存放和交付货物,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3条 (拒绝使用)
- 1)服务的处理时间应当与服务提供地点的营业时间相一致。
- ①火药类及其他危险品、发出臭气的物品、不洁物品等可能对其他随身行李造成损害的物品
- ②现金、宝石、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及有价证券类
- ③物、植物、鱼贝类 (加工品除外)
- ④容易腐坏或变质的物品以及需要冷藏的物品
- ⑤枪炮刀剑类
- ⑥根据法令或条例禁止移动、发布或持有等的物品
- ⑦被认为助长关于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77号。以下称为“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暴力团伙(以下简称“暴力团”。)活动或有助于其运营的;。
- ⑧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提供本服务的事项。
- 2)如果用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则不能使用本服务:。
- ①被认为是暴力团、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面,我们只说“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
- ②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被认为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③法人认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的人时
- ④被认为是对本公司实施暴行、胁迫等犯罪行为或不正当要求的人时
第4条 (处理时间)
- 1)当用户存放行李时,根据公司的指定,每1件支付800日元 (不含税) 。
- 2)利用者在托运行李的次日以后接收行李时,每天支付1000日元 (不含税) 。
- 3)在用户申请服务后,无论何种原因,本公司均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5条 (寄存和交付)
- 1)在存放行李时,使用者应签署本协议并出示下列身份证明文件(护照、驾照、健康保险被保险者证、在留卡、学生证、员工证、个人编号卡等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本人确认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使用本服务:。
- 2)本公司在收取使用费时,发行随身行李领取证。
- 3)托运的行李在交付之前不得被取走。
- 4)使用者在交付行李时应出示行李收据,如果不能确认本公司为合法权利人,则不得交付行李。
- 5)如果发生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滞纳费用,本公司应在收到滞纳费用后交付行李。
- 6)根据前条规定,自本公司从使用者处保管随身行李之日的次日起7日内未取走随身行李时,视为使用者放弃随身行李的相关权利,由本公司处理随身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出售随身行李,并将该价款用于第四条规定的费用和其他处理随身行李的费用。
第6条 (本公司的赔偿责任)
- 1)本公司对随身行李的责任,在本公司从使用者处接收随身行李时发生,并在本公司将随身行李交付给使用者时终止。
- 2)在本公司的处理过程中,因明显的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造成的随身行李的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损失,每件随身行李的责任限额为10万日元,以随身行李的价格为基准,根据灭失或者毁损的程度,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实际损失。
- 3)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灭失、毁损等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
- ②随身行李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 ③本公司无法预见的盗窃
- ④随身行李中含有第三条所列物品的;
- ⑤因启动司法权等而从相关官公署扣押,或作为证物提交
- ⑥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
第7条 (利用者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因故意、过失或违反本规约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
第8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为提供本服务而获知的使用者及其他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服务的执行及本公司服务的推广目的。
第9条 (语言条款、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 1)本合同以日语订立,所有与使用者和我方之间的合同相关的适用法律均适用日本法律。
- 2)关于本规章,使用者与本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